大学生村官表彰奖励量化计分标准
获得省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和省劳动模范、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及省级以上表彰的计8分,每多获一次加计3分。
获得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和市劳动模范、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计5分,每多获一次加计2分。
获得县(市、区)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和县(市、区)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人员计3分,每多获一次加计1分。同时获得县级以上多个层次表彰奖励的,按最高层次计分。表彰奖励总分不超过15分。
每次年度考核计2分;聘期考核计6分,该聘期内年度考核不计分。考核总分不超过1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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